弱势人群的“维权方式”让人深思
据了解,2003年8月初发生在安徽阜阳市的几十辆公路客运汽车车主集体“罢运”事件,近期终于有了司法结论:“集体罢运”行为是“违法行为”;“组织煽动者”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犯。联系到“西安体彩事件”当中的刘亮以跳楼求公正解决等事情,弱势人群的“维权方式”的确让人深思。
应该说,阜阳“罢运”事件对于当地影响是很大的。2003年春夏两季的“非典”瘟疫,闹得国内各行各业损失巨大,旅游、服务业包括公路运输业的损失尤其惨重。为此,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相关行业的税费减免政策。
但运输公司在同年结算时款项缴扣却与往常一样,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费减免政策。在多位车主找运输公司协调均遭拒绝的情况下,同年8月1日,几十位车主将数十辆客车停放在阜阳市客运南站,静坐示威。汽运公司迫于各方压力,十几天后,开始向承包车主核减税费。同时,2003年8月11日,正在省政府信访局上访的齐莉莉、庄云富夫妇俩被阜阳市公安局颖州分局认为是罢运事件的组织者而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同级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批捕。
毫无疑问,采取静坐示威的方式来谋求事情的解决是非理性的,有关当事人采取这样的行为是值得商榷的,但是,我们更要反思的是背后的原因:当事人为什么要采取类似的方式。刘亮要不是爬上几米高的广告牌“欲寻短见”,而是走“正常程序”找西安体彩管理部门,恐怕到死也别想有个说法。从这些新闻可以看出,弱势群体采取过激维权的方式,大多数是在常规维权渠道不很畅通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的同时,更应该通过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与执法活动让人们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
以阜阳罢运事件为例,据了解,2004年阜阳市颖州区检察院终于有了司法结论,对齐、庄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二人是“罢运事件”的组织者;二人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的“重大损失”,故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又说“鉴于情节轻微”,故不起诉。这里值得探讨的是相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刑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既然“不起诉决定书”中明确齐、庄二人“情节轻微”,又如何构成该罪?
其次,构成此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故意通过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有关方面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齐、庄二人同几十名闹事者一样,罢运静坐过程中自始至终的要求是公司方面落实执行国家政府优惠政策,并无“无理要求”,又如何构成该罪?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罪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在认定此类案件时一定要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与“有正当理由,要求维护合法权益的一般群众闹事”区别开来。由此看来,解决弱势群体非理性维权问题,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常规的纠纷解决渠道的畅通、公正、及时、有效。